仇能新诉刘德康、张顺芬、贵州感恩世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3:11
原告仇能兴,住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袁河,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建均。

被告刘德康,住遵义市。

被告张顺芬。

第三人贵州感恩世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剧院旁。

法定代表人肖仁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仇能兴诉被告刘德康、张顺芬,第三人贵州感恩世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仇能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收。

审判员  张 霞

二○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德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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