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席民诉漆锦东、周浩然、陈铭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苏席民,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委托代理人丁汉刚,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刁进,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漆锦东,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告周浩然,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告陈铭华,男,汉族。
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原告苏席民诉被告漆锦东、周浩然、陈铭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席民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席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苏席民承担。
审判员 张亚丽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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