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诉令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3:11
原告何某某,住遵义市。

原告委托代理人唐莉,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令狐某某,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令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霞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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