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支行诉李采蔚小额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3:12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支行,住址:遵义市汇川区厦门路,组织机构代码:70964XXXX。

负责人吴岗。

委托代理人刘溢,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代理人郑宇翔,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告李采蔚,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支行诉被告李采蔚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已减半),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收。

审判长  张霞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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