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清诉李绍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国清,住贵州省仁怀市。
委托代理人曹成远,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绍义,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国清诉被告李绍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国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国清承担。
审判员 张 霞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德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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