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前春诉张世禄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3:12
原告张前春,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告张世禄,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前春诉被告张世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前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前春承担。

审判员  张霞

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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