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绍英诉陕西航天华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3:13
原告尹绍英,住遵义市。

被告陕西航天华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

地址: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罗庄小区5楼负1层。

负责人李勇,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绍英诉被告陕西航天华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绍英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绍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尹绍英自行承担。

审判员  杨茂艳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赖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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