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建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贵州航天南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遵义建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695XXXX。
住所地:遵义市万福钢材市场C栋5-6号。
法定代表人吴治丽,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力,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航天南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遵义市大连路贵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遵义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自力,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建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航天南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建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建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建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杨茂艳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赖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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