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传彬贸易有限公司诉遵义市汇川区公路管理所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遵义传彬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076XXXX。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镇割麻村道班房处。
法定代表人向传彬,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赞翔,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汇川区公路管理所。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杭州路口85号。
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原告遵义传彬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市汇川区公路管理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遵义传彬贸易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因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梦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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