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盛鑫实业有限公司诉赤水市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3:14
原告遵义市盛鑫实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59418XXXX。

住所地:遵义县龙坑镇谢家坝社区(市和平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王淼,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愿,贵州十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水市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赤水市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学阌,职务: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受理原告遵义市盛鑫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赤水市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遵义市盛鑫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盛鑫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盛鑫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梦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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