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兴强诉颜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兴强,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
被告颜昌,人。
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周兴强诉被告颜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兴强于2015年11月2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兴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兴强承担。
审判员 王梦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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