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红诉遵义市青果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第二分公司监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永红,男,苗族,贵州省道真县人,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遵义市青果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凯旋时代广场B栋5-4。
法定代表人汪权珍,职务:总经理。
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第二分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
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原告王永红诉被告遵义市青果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永红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永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经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王梦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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