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3:16
原告张某,女,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代理人周菁菁,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林,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住遵义市桐梓县。

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公告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 判 长  刘正玉

人民陪审员  黄大华

人民陪审员  佘大其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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