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华林长电贸易有限公司诉贵州永利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遵义华林长电贸易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59837XXXX。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东风桥头合悦大厦C栋第12层。
法定代表人:叶均含,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虹建,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文伟,贵州新崇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永利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0964XXXX。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鸭溪镇民主路402号。
法定代表人左孝阳,职务: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原告遵义华林长电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永利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遵义华林长电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华林长电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60元,依法减半收取9680元,经本院批准予以免收。
审判员 刘正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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