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三岔河乡卫生院与何荣仙等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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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1 13:17
上诉人(原审被告)习水县三岔河乡卫生院。住所地:习水县三岔河乡天堂坝。

法定代表人简光海,该院副院长(主持工作)。

委托代理人钱钞,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仙,贵州省习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何兴列,系何荣仙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学文,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遵义忠庄监狱服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习水县三岔河乡中学。住所地:习水县三岔河乡天堂坝街上。

法定代表人袁远军,该校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习水县教育局。住所地:习水县东皇镇五星街。

法定代表人何勇,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习水支公司。住所地:习水县东皇镇矿中路34号。

负责人郑祥军,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不详。

上诉人习水县三岔河乡卫生院与被上诉人何某仙、侯学文、习水县三岔河乡中学、习水县教育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习水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习民初字第1684号民事判决。习水县三岔河乡卫生院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习水县三岔河乡卫生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习水县三岔河乡卫生院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习水县三岔河乡卫生院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 170元,减半收取1 585元,由上诉人习水县三岔河乡卫生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雨

审 判 员  张 睿

代理审判员  陈文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杨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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