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勇、陈世元、贵州天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平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勇,男,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黄启高,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世元,重庆市铜梁县人。
委托代理人:黄启高,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荣昌,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天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天寿,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启高,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桂斌,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平,重庆市江津区人,委托代理人:杨涛。
上诉人陈勇、陈世元、贵州天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平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4)汇民商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4)汇民商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6400元,退还上诉人陈勇、陈世元、贵州天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文小琼
审 判 员 罗继红
代理审判员 张辉云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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