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佳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甘家琴、吴红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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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1 13:19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遵义佳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王选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甘家琴,女,汉族,1966年10月30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吴红霞,女,汉族,1972年2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上诉人遵义佳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甘家琴、吴红霞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5)汇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20日向汇川区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向遵义佳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费交费通知单”。遵义佳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并书面表示不再上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遵义佳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莉

审 判 员  张洁

代理审判员  张林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田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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