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正伟与被上诉人张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上诉人(一审被告)杨正伟,贵州省遵义市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宾英梅,贵州省遵义市人。
共同委托代理人姚剑飞,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林,四川省岳池县人。
委托代理人刘昌兴,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杨正伟、宾英梅因与被上诉人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汇川区人民法院(2015)汇民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正伟、宾英梅于2015年7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正伟、宾英梅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正伟、宾英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上诉人杨正伟、宾英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露露
审 判 员 任建毅
代理审判员 贺灿灿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恩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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