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尚书与刘泽等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委托代理人李德剑,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辰月,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太刚,系刘某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承容,系刘某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开俊,系石某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尔琴,系石某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辉治,系李某杉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敏,系李某杉之母。
上诉人彭尚书与被上诉人刘某、石某、李某杉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正民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彭尚书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彭尚书与刘某、石某、李某杉等人均系同一村民组村民。2013年2月10日(农历正月初一)下午4时许,彭尚书位于正安县谢坝乡谢坝村桂花组的一间木瓦结构房屋因发生火灾被烧毁。事后,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未果。2014年11月10日,经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委托,遵义天诚价格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彭尚书提供的财产清单,对毁损房屋的重建价格及13件财物(柴油机一台、搅拌机一台、打砖机一台、旋耕机一台、打谷机一台、酒缸二个、块煤一吨、木料十根、木板三团、碗柜一个、平柜一个、立柜一个、棺材一口)的现有价格进行了评估,价格评估咨询报告称彭尚书被毁损房屋的重建价107 892元、13件物品的现值15 794元,彭尚书为此支付评估费5 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是原告主张的损失是否属实及该损失是否系被告刘某、石某、李某杉的行为引起火灾所致,其监护人被告刘太刚、杨承容、石开俊、宋尔琴、李辉治、杨敏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我国相关民事诉讼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举证证明。本案原告主张自己的一间木瓦结构房屋以及房内13件财物因火灾被毁,系被告刘某、石某、李某杉燃放烟花引起火灾所致,即原告所有财产遭受损害的事实与被告刘某、石某、李某杉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要求其监护人被告刘太刚、杨承容、石开俊、宋尔琴、李辉治、杨敏赔偿损失。原告有责任举证证明其主张成立,被告刘太刚、石开俊、李辉治否认原告房屋发生火灾与被告刘某、石某、李某杉有关联,并对房内13件财物的存在持异议,原告又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上述主张成立,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彭尚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 770元,由原告彭尚书承担。
宣判后,彭尚书上诉称,原判以上诉人举证不能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当。上诉人提交的公安机关询问笔录,能够证明上诉人房屋起火时,刘某、石某、李某杉三被上诉人均在场,且共同或分别实施了足以导致房屋被烧毁的危险行为,因此,三被上诉人应当对该危险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石某、李某杉等人共同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三答辩人均系未成年人,各自在公安机关陈述的情节互不吻合,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三答辩人实施了纵火行为,因此,上诉人的房屋被烧与三答辩人无关。望二审查明事实后,驳回上诉人的请求。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经审查,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而认定的证据合法有效,能够证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系一般侵权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上诉人彭尚书应该举证证明被上诉人刘某、石某、李某杉等人实施了侵害行为,且该行为与其所受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彭尚书于原审过程中提供了刘某、石某、李某杉、彭勇、杜世刚、李辉治、谢启宽等人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笔录中记载刘某、石某、李某杉在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时,虽分别陈述有人带火炮或打火机到事发现场玩耍,但因三被上诉人所述情节均不一致,相互予盾,且结合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仍不能证明彭尚书家房屋烧毁系被刘某、石某、李某杉所为,故原判认定由彭尚书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于法有据。二审中,彭尚书对其所提上诉请求,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审判程序合法,判决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 773元,由上诉人彭尚书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 雨
审 判 员 张 睿
代理审判员 陈文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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