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德国与被上诉人李德贵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3:24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德国,贵州省湄潭县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德贵,贵州省湄潭县人。

上诉人李德国因与被上诉人李德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15)湄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15)湄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德国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占雷

审 判 员  李露露

代理审判员  贺灿灿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恩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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