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多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予受理一案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多志,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维才,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多志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予受理一案,不服本院(2014)遵市法立字第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王多志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王多志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多志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洪
审判员 陈新辉
审判员 胡海燕
二○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吴 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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