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继光、袁小丽、袁莉玲、袁雪雨诉与原审被告贺建新、赖远银、赵成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再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3:24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继光,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委托代理人王建锋,四川鸿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贺建新,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委托代理人赵义平,贵州鸿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赖远银,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小丽,习水县人,住习水县。系袁继光之长女。

法定代理人袁继光,系袁小丽之父。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莉玲, 习水县人,住习水县。系袁继光之次女。

法定代理人袁继光,系袁莉玲之父。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雪雨,习水县人,住习水县。系袁继光之三子。

法定代理人袁继光,系袁雪雨之父。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成林,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原审原告袁继光、袁小丽、袁莉玲、袁雪雨诉与原审被告贺建新、赖远银、赵成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遵市法少民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遵市法民申字第1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后,于2014年12月11日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习水县人民法院(2013)习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3)遵市法少民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习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雪梅

审 判 员  郑华伟

代理审判员  陈华川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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