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被上诉人母越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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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1 13:31
上诉人(一审被告)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习水县东皇镇桂花路163号。组织机构代码:72214XXXX。

法定代表人张永余,公司经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洲豪园项目部。

负责人袁图平,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母越华,贵州省习水县人。

上诉人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民公司)、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洲豪园项目部(以下简称绿洲豪园项目部)因与被上诉人母越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习水县人民法院(2014)习民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利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永余、被上诉人母越华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习水县人民法院(2014)习民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习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90元,退还上诉人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占雷

审 判 员  李露露

代理审判员  贺灿灿

二○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恩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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