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诉罗某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曾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罗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曾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曾某某承担。
审判员 龚前瑛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金山
")被告罗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曾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曾某某承担。
审判员 龚前瑛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金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