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路佳家花园C栋业主委员会诉丁维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上海路佳家花园(C栋)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遵义市上海路。
负责人高泽明,该业委会主任。
被告丁维华,男,住贵州省遵义市上海路。
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原告上海路佳家花园(C栋)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丁维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路佳家花园(C栋)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路佳家花园(C栋)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路佳家花园(C栋)业主委员会承担。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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