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郑德祥、尹传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3:38
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城上城综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禄,该联社理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78017XXXX。

委托代理人罗庆秋,男,该联社板桥分社客户经理(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小花,女,该联社法律事务部职工(特别代理)。

被告郑德祥,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尹传桥,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在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郑德祥、尹传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承担。

审判员  税新素

二O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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