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姚国卫、杨泽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组织机构代码:78017XXXX。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城上城综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禄,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玉伟,男,该联社观坝分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小花,女,该联社法律事务部职工。
被告姚国卫,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杨泽先,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受理了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姚国卫、杨泽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截止到2015年10月8日,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因原告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提出缓、减、免缴纳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审判长 税新素
二○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何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