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姚国卫、杨泽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3:38
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组织机构代码:78017XXXX。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城上城综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禄,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玉伟,男,该联社观坝分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小花,女,该联社法律事务部职工。

被告姚国卫,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杨泽先,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受理了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姚国卫、杨泽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截止到2015年10月8日,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因原告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提出缓、减、免缴纳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审判长  税新素

二○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何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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