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凯诉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3:39
原告冉凯,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张浩,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冉凯诉被告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冉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冉凯承担。

审判员  周洲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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