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某某诉赖某某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3:41
原告赖月新,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赖国明,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赖国强,遵义市人。

被告赖国才,遵义市人。

被告赖国刚,遵义市人。

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赖月新诉被告赖国明、赖国强、赖国才、赖国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赖月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赖月新承担。

审判员  张霞

二○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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