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燕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汝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3:42
原告遵义市燕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花岗路还房小区B-2-5-4,组织机构代码:77533XXXX。

法定代表人:李小勇。

委托代理人蒋健民。

被告张汝江,现住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市燕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汝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以被告张汝江已缴纳了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燕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燕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唐 凤

二○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曾祥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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