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0原告陈绍军诉被告庞学明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3:48
原告陈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杨泽文。

委托代理人梁宏。

被告庞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令狐荣飞。

委托代理人谢雨洁。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庞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原告陈某某自愿承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3000元,应退还原告2225元。

审判员  赵俊华

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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