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5号原告张天柱诉被告桐梓县娄山关镇水井村烂坝子组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3:48
原告张某柱,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邓某先,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系原告之母亲。

委托代理人胡敏琴。

被告桐梓县娄山关镇水井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桐梓县娄山关镇水井村烂坝子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柱与被告桐梓县娄山关镇水井村村民委员会、桐梓县娄山关镇水井村烂坝子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柱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柱承担。

审判员  赵俊华

二○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雨果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