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5号原告王艳诉被告黄劲松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现住桐梓县。
被告黄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赵俊华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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