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13:56
原告张某某。

被告陈某某。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后共同生育三个孩子,共同修有七间砖混结构平房,无共同债权债务。由于被告长期喝酒后毒打我,请求明确三个孩子由我抚养小的一个,由被告抚养大的两个,共同财产七间房屋我暂时不要求法院处理。

被告陈某某未作辩称。

原告张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下列证据:

1、原告张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其身份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2、户籍证明两份,用以证明被告陈某某身份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孩子陈X叶的身份信息。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张某某与陈某某于2006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后共同生育三个孩子,长女陈X叶,生于2007年7月11日,二女陈X玲,生于2010年3月8日,三女陈X晓,生于2011年2月18日。同居生活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之间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原告张某某请求抚养一个孩子、由被告抚养两个孩子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共同生育的孩子陈X叶、陈X玲由被告陈某某抚养,陈X晓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至孩子能独立生活时止。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万俊

二O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胡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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