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万举诉贵州世纪资源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挖陇沟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罗正正,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世纪资源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挖陇沟煤矿,住所地:黔西县中建乡普盖村、花溪乡挖陇村。
负责人陈建国,系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邹侠,系贵州靖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郑万举诉与被告贵州世纪资源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挖陇沟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诉来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万举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正正、被告贵州世纪资源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挖陇沟煤矿的委托代理人邹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万举诉称:2014年10月8日,原告郑万举到被告单位上班,从事矿通防队技术工作。原告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后,被告并未依法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按时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及加班工资。2015年5月8日,原告向黔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7月23日,原告收到黔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黔劳(人)仲案字[2015]第150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依法诉来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27 292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的另一半42 330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补足支付2014年10月8日至2015年5月8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报酬14 114.26元,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工资报酬9217.48元,两项合计23 331.74元。
本院认为,原告郑万举与被告贵州世纪资源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挖陇沟煤矿发生劳动争议,原告郑万举于2015年5月8日向黔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黔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于2015年7月3日14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未按时到庭,黔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为:视为郑万举撤回仲裁申请。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是必经程序,该案在仲裁时原告未到庭参加仲裁,该案未经过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故该案不符合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万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全额退回原告郑万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向
审 判 员 王郡林
人民陪审员 黄映忠
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金 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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