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官寿、包小雨与被告盘县柏果镇人民政府、盘县水务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14:05
原告王官寿。

原告包小雨。

二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杜应怀,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律师,执业证号×××。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熊发珍,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实习律师。

被告盘县柏果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瞿飞,系盘县柏果镇人民政府镇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管林,盘县司法局柏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11100960。

被告盘县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杨肖,系盘县水务局局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陇世燕,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证号×××。

原告王官寿、包小雨与被告盘县柏果镇人民政府、盘县水务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官寿、包小雨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丁再武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官寿、包小雨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杜应怀、熊发珍,被告盘县柏果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管林,被告盘县水务局的委托代理人陇世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官寿、包小雨诉称,被告修建的柏果镇迭脉村马家梁子水库原系柏果镇的饮用水库,后因另行启用其他水库而成为柏果镇的备用水库。二被告管理的柏果镇迭脉水库与原告的居住地相隔一公里左右,平常原告村寨的老幼时常到水库边玩耍,被告一直疏于管理,既没有在水边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也无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更无人在水库从事管理。2015年5月1日,原告之子王建许在被告经营管理的水库边玩耍时,不慎掉入水中溺水死亡,时年仅10岁。二被告作为水库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对原告之子的溺水死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次要责任,自行承担40%。原告之子作为居民户口,其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472311元,二被告应当承担283386.60元。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共计283386.6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盘县柏果镇人民政府辩称,盘县柏果镇马家梁子水库,是供应柏果镇迭脉村、继光村等7个村约20000人的人畜饮水的水库,水库大坝上建有醒目的警示碑,碑上载明,饮水水源保护区,禁止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放牧洗衣,游泳垂钓等影响水质活动,违者责任自负。在该水库边无任何游乐设施,原告称其之子王建许在水库边玩耍不慎掉入水中溺水死亡,系其监护人未履行好监护职责,盘县柏果镇无任何责任,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盘县水务局辩称,案发地是盘县柏果镇人民政府自己出资修建的水库,与被告盘县水务局没有关系,且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盘县水务局是水库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因此,盘县水务局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应驳回原告对被告盘县水务局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盘县柏果镇马家梁子水库是经盘县发改局审批的人畜饮水项目工程,系盘县柏果镇人民政府投资修建,由盘县柏果镇人民政府管理。在水库边盘县柏果镇人民政府立了一块警示牌,牌上载明,“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放牧洗衣,游泳垂钓等影响水源水质活动,违者责任自负。” 2015年5月1日,二原告之子王建许,在马家梁子水库玩耍时不慎落水溺亡。王建许出生于2005年10月17日,溺亡时还不满10周岁。

另查明,原告王官寿、包小雨系死者王建许的父母,户口性质为农业家庭户,主要从事农业生产。2014年贵州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6671.22元/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8487元/年。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二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派出所的关系证明,2、户口注销证明,原告的户口本,3、现场照片,4、田坝镇人民政府、腊家村委会、田坝派出所、柏果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证明复印件,5、王官寿整户户口性质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被告双方对原告之子的溺水身亡是否存在过错,二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主张的赔偿款应如何计算。

关于二被告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本案中,盘县柏果镇马家梁子水库,为盘县柏果镇人民政府投资修建,主要用于人畜饮水的水利设施,该水库并非对外开放的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但盘县柏果镇人民政府作为该水库的建造者,对水库负有管理的义务,可根据水库的大小合理设置相应的警示牌,或采取其他的管理方式,从出事现场看,被告盘县柏果镇人民政府在水库边立了一块警示牌,已尽到一定的管理责任,但从该水库的范围看,该警示牌并不足以充分起到警示的作用,被告盘县柏果镇人民政府对原告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此外,死者王建许系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水库是否有危险性不具有相应的辨别能力,二原告作为王建许的监护人,在无成年人陪同的情况下,放任王建许到水库边玩耍,此种行为本身就具有危险性,二原告监护不力,是造成王建许死亡的主要原因,应负有主要责任。被告盘县柏果镇人民政府负次要责任,因此,由原告自行承担80%的责任,被告盘县柏果镇人民政府承担20%的责任为宜。被告盘县水务局并非本案事故水库的所有者,也非水库的管理者,被告盘县水务局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盘县柏果镇人民政府未对水库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主要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各项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造成死亡的,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原告主张赔偿前述二项费用,予以支持。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王建许作为农业家庭户,应按贵州省201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6671.22元/年进行计算,原告主张按22548.2元的标准计算,不予以支持,死亡赔偿金为133424.4元(6671.22元/年×20年);丧葬费,以贵州省2014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个月计算,金额为24243.5元(48487元/年÷12×6),原告按21407元计算,予以支持;前述二项费用合计154831.40元,由被告盘县柏果镇人民政府承担20%即30966.28元,原告主张超过上述金额的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盘县柏果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官寿、包小雨因王建许溺水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30966.28元。

二、被告盘县水务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官寿、包小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盘县柏果镇人民政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5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75.5元,由被告盘县柏果镇人民政府承担303元,原告自行承担247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丁再武

二Ο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尹 珂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