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X文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杨某乙。
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乙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甲诉称:2004年4月原被告认识自由恋爱,2007年12月7日登记结婚。2008年10月1日生育长女杨X惠;2010年1月16日生育儿子杨X云。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原被告性格、脾气不合,长期爱吵闹,导致夫妻关系恶化。2010年12月被告就离家出走后,至今杳无音信。现特向法院提出与被告离婚,明确长子夏开启归原告抚养。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原告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身份情况;
2、《婚姻登记证明》,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3、联丰村委会《证明》,用以证明被告杨某乙现外出下落不明。
4、户口簿,用以证明原被告婚生子女情况;
上列证据,因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并能证明原告主张的相应事实,应予采信。
被告杨某乙未作答辨,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杨某甲与杨某乙于2004年4月认识后恋爱,2007年12月7日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结婚。共同生活期间于2009年1月6日生育女孩杨X惠;2010年1月16日生育男孩杨X云。由于双方性格、脾气不合,长期爱吵闹,导致夫妻关系恶化。2010年12月被告杨某乙就离家出走后,至今杳无音信。原告诉请人民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明子女归原告抚养。
本院认为: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双方婚姻关系合法。婚后夫妻双方由于性格、脾气不合,长期爱吵闹,导致夫妻关系恶化。现被告外出三年多与原告互不来往,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其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主张请求离婚的诉讼予以支持。对婚生子女的抚养,因被告外出下落不明,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由原告抚养较为妥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
二、婚生孩子杨X惠、杨X云由原告杨某甲抚养至孩子能独立生活时止。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
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玲
审判员 徐 敏
审判员 马丰明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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