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14:09
原告杨某乙甲(曾用名杨某乙)。

被告万某某。

原告杨某乙甲与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乙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乙甲诉称:2002年3月,我与被告谈成婚姻,2003年5月,同居生活,2004年7月2日,生育男孩杨某乙乙,2004年11月2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婚后,因我家境不好,双方为此经常吵闹,被告于2009年12月借故打工离家外出,至今无音信,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万某某离婚;由我抚养男孩杨某乙乙。

原告杨某乙甲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书证:

1、户籍资料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和男孩杨某乙乙的身份信息;

2、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

3、计生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计生情况;

4、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委会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万某某已离家外出;

原告杨某乙甲为证明其诉讼主张,还申请证人杨某乙丙到庭作证。杨某乙丙证实:被告万某某已于2009年12月从原告处离家外出,至今无音信。

被告万某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1、2、3、4号书证及证人杨某乙丙证言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可作本案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原、被告谈成婚姻,2003年5月,双方同居生活,2004年7月2日,生育男孩杨某乙乙,2004年11月22双方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争吵,被告于2009年12月离家外出,至今去向不详。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争吵,被告长期离家外出,至今去向不详,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孩子的抚养,从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考虑,结合被告外出的情况,由原告抚养较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杨某乙甲与被告万某某离婚;

二、孩子杨某乙乙由原告杨某乙甲抚养至独立生活止。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乙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成龙

审 判 员  罗明利

人民陪审员  徐光云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潘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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