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正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4:13
本院于二0一五 年三月 三十一 日对原告史朝刚、吴昌容诉被告王伟、吴昌凤生命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湄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将(2015)湄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页第19行、第21行中的“被告吴昌容作为被告王伟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必要的监护责任,对原告方造成的损失,被告吴昌容应承担赔偿责任”补正为“被告吴昌凤作为被告王伟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必要的监护责任,对原告方造成的损失,被告吴昌凤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 判 长  梁 毅

人民陪审员  陈 振

人民陪审员  柯 勇

二0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福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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