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正裁定书
本院于二0一五 年三月 三十一 日对原告史朝刚、吴昌容诉被告王伟、吴昌凤生命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湄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将(2015)湄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页第19行、第21行中的“被告吴昌容作为被告王伟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必要的监护责任,对原告方造成的损失,被告吴昌容应承担赔偿责任”补正为“被告吴昌凤作为被告王伟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必要的监护责任,对原告方造成的损失,被告吴昌凤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 判 长 梁 毅
人民陪审员 陈 振
人民陪审员 柯 勇
二0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福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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