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甲与被告石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4:15
原告石某甲,住址贵州省从江县。

被告石某乙,住址贵州省从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甲与被告石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甲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甲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石某甲负担。

审判员  吴巧霞

二O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永斌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