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某与被告杨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4:17
原告龙德发,个体户,住址贵州省雷山县,现住贵州省从江县。

被告杨勇,住贵州省从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德发与被告杨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德发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德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德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德发负担。

审判员  王 强

二O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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