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某甲,住址贵州省从江县。
被告吴某乙,住址贵州省从江县。
委托代理人梁国倡,贵州星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
审判员 吴巧霞
二O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永斌
")被告吴某乙,住址贵州省从江县。
委托代理人梁国倡,贵州星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
审判员 吴巧霞
二O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永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