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瑞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卢贵平、李洪珍、李生富、胡启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赤水市瑞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东正街3幢3单元1-2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李天平,公司总经理。
被告卢贵平,住合江县。
被告李洪珍,住合江县。
被告李生富,住合江县。
被告胡启华,住合江县。
本院在受理原告赤水市瑞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卢贵平、李洪珍、李生富、胡启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赤水市瑞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起诉的被告主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赤水市瑞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668.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正林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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