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赤水市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4:18
原告赤水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水市市中西内环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孙启龙,总经理。

被告赤水市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赤水市市中西内环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平,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水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赤水市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水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水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水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640.00元,由原告赤水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曹正林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涛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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