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9号原告王通林诉被告黄碧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贵州省剑河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黄某某,约43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徐忠生
二○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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