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9号原告王通林诉被告黄碧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4:18
原告王某某,贵州省剑河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黄某某,约43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徐忠生

二○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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