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2号原告桐梓县钢材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夹河经营公司桐梓机械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某物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西流水社区河滨南路。
法定代表人罗运扬,该公司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马龙远,桐梓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公司桐梓机械厂。
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杨柳平(原茶厂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某公司桐梓机械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某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忠生
二○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刘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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