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某梅与被告石某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4:18
原告易小梅,住址贵州省从江县。

被告石艳芝,住贵州省从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小梅与被告石艳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小梅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小梅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小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易小梅负担。

审判员  王 强

二O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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