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号原告张绍钦诉被告令狐新华劳务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张成铖,桐梓县新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令狐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令狐某某劳务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雷友孝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 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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