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修、吴某某与被告杨某花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4:21
`贵州省从江县法院

原告李某某,住址贵州省从江县。

原告吴某某,无文化,住址贵州省从江县。

被告杨某某,42岁,无文化,住址贵州省从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吴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吴某某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原告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并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准许原告李某某、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李某某、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欧进坤

二0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欧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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