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潘某白与被告潘某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潘老白,住址贵州省从江县。
委托代理人杨光永。
被告潘雯后,住址贵州省从江县。
委托代理人杨德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老白与被告潘雯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老白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老白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且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准许原告潘老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潘老白负担。
审判员 欧进坤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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